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聲 請 人 洪惠聰即長益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件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 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記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記載提示日期係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法院應先調查其有無現實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至所謂 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