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9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玉青即玉青商行、鄭文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玉青商行正確之營業人統一編號。 ㈡確認本票所載到期日,倘原聲請狀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倘無誤,應提出相符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