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20號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明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狀面訴 訟標的金額記載36萬元,而請求事項係請求5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