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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7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738號

聲請人
白錦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利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馬清玉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三、請補正債務人利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相對人馬清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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