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聲 請 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相 對 人 詹政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5年12月31日 │600,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0000000 │ │ ├──┼───────────┼─────────┼───────────┼───────────┼────────┼──┤ │002 │106年3月30日 │105,000元 │106年4月25日 │106年4月25日 │WG0000000 │ │ ├──┼───────────┼─────────┼───────────┼───────────┼────────┼──┤ │003 │106年3月30日 │200,000元 │106年4月25日 │106年4月25日 │WG0000000 │ │ ├──┼───────────┼─────────┼───────────┼───────────┼────────┼──┤ │004 │106年5月8日 │150,000元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0日 │841116 │ │ ├──┼───────────┼─────────┼───────────┼───────────┼────────┼──┤ │005 │106年5月8日 │209,528元 │106年5月20日 │106年5月20日 │841115 │ │ ├──┼───────────┼─────────┼───────────┼───────────┼────────┼──┤ │006 │106年5月8日 │33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841109 │ │ ├──┼───────────┼─────────┼───────────┼───────────┼────────┼──┤ │007 │106年5月8日 │325,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841110 │ │ ├──┼───────────┼─────────┼───────────┼───────────┼────────┼──┤ │008 │106年5月8日 │22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841111 │ │ ├──┼───────────┼─────────┼───────────┼───────────┼────────┼──┤ │009 │106年5月8日 │31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841112 │ │ ├──┼───────────┼─────────┼───────────┼───────────┼────────┼──┤ │010 │106年5月8日 │22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841113 │ │ ├──┼───────────┼─────────┼───────────┼───────────┼────────┼──┤ │011 │106年7月11日 │350,000元 │未載 │106年7月11日 │841117 │ │ ├──┼───────────┼─────────┼───────────┼───────────┼────────┼──┤ │012 │106年7月11日 │320,000元 │未載 │106年7月11日 │841118 │ │ ├──┼───────────┼─────────┼───────────┼───────────┼────────┼──┤ │013 │106年7月11日 │200,000元 │未載 │106年7月11日 │841119 │ │ └──┴───────────┴─────────┴───────────┴───────────┴────────┴──┘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