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8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543,720元,到期日106年9月22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