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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6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27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億傢俱有限公司、陳銘儒、張念慈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豐億傢俱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陳銘儒、張念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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