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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抗 告 人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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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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