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抗 告 人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