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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8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836號

聲請人
承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佑機械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大佑機械廠之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以及法定代理人;併查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均早於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另本票裁定以本票本身所記載之事項為限,其餘債權文件均不在本件請求範圍)。

㈢查報系爭本票原本4紙(狀附經本院查核之本票影本,部分資料未影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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