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彭彥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