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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福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彭彥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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