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聲 請 人 杰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華 代 理 人 蔚中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淨王餐飲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台端所附委任狀謹狀台北地方法院) 二、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一百五十萬零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