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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92號

聲請人
楊明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凖、翔

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黃志勇、黃偉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正:

一、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全體債務人稱謂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與票載金額不符)?並確認附表中之填載資料是否有誤?請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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