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 原告楊明德、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正:、最新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92號聲 請 人 楊明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凖、翔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黃志勇、黃偉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正: 一、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全體債務人稱謂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何(與票載金額不符)?並確認附表中之填載資料是否有誤?請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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