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聲 請 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嚴玉璽即嚴立庭、葉妤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據之提示日。(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