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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842號

聲請人
鉅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嚴玉璽即嚴立庭、葉妤希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票據之提示日。(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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