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923號聲 請 人 游鳳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宜臻、陳文輝、連康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一併請求?)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延遲日為何日) 四、違約金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同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非票據法律關係所得請求。) 五、提出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相對人詹宜臻、陳文輝、連康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