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938號聲 請 人 衡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紹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原陳報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不生合法提示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