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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和辦公室傢俱有限公司、陳東堯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新和辦公室傢俱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正確名稱應為新和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㈡相對人新和辦公傢俱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587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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