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7號聲 請 人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