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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聲請人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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