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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聲請人
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
相對人
張瑞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債務人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係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8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全字第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0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全數清償債務(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7050號),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聲請人及第三人陳岳宏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由,聲請就聲請人及陳岳宏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68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6萬7仟元為聲請人及陳岳宏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及陳岳宏之財產在2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及陳岳宏如為相對人供擔保金20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86號假扣押案件執行在案。聲請人為擔保撤銷假扣押,則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05號),撤銷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嗣相對人以該借款之本案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5號)業已確定,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受理在案後,聲請人則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至本院提出現款為清償,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款予相對人而終結該執行程序,足認聲請人業已清償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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