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
- 聲請人
- 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高聖
- 相對人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如附件之105年度玉律琮字第000000000號玉鼎法律事務所函,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為之意思表示,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105年度玉律琮字第000000000號玉鼎法律事務所函,因該函均以招領逾期為由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又聲請人再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為憑,且法定代理人陸泰陽之最新戶謄遷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實有不明,前經本院另案函囑各地警察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各該地址,經各該警局函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均未居住或工作於前揭該址等語,此有各該警局回覆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