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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

聲請人
捷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賢工程行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如相對人之商業登記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商業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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