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74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張全波
相對人
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鄭名良
相對人
相對人
鄭富仁
相對人
周秋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二零四零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寄存證編號:Z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20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表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之提存物,為此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2040號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各1件為證。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提存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