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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合輝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影本收文戳章日期不明)。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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