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聲 請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