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張錦龍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緯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54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相 對 人 張緯豪 宋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50元,合計7,070元(計 算式:6720+350=7070),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廣告 費收據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7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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