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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 原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裁定返還之必要。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220,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50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792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聲 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結果,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告確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可執該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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