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煌
- 相對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参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案經本院104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540 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3,810 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6,350 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 │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