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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78號

聲請人
佳美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及更正裁定,向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497號及104年度存字第606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提存在案。聲請人固主張因相對人迄未依上開判決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即無因免為假執行而受損害之可能,聲請人亦無預供擔保阻止假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2件為證。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無庸經法院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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