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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昇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昇
相對人
璨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伸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96年度存字第98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8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且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3217號通知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仍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提存所96年度存字第989號提存書、本院10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808號執行命令、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3217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且依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808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1年7月20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96年2月14日核發之扣押命令,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5年12月12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1月20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60100120號函為憑。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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