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