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張佳惠 相 對 人 簡茂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炯照之繼承人、簡茂生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關於相對人簡茂生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提存金之返還,應具備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於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亦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等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其他依法令所供之擔保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茂生及呂炯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93號假扣 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簡茂生及呂炯照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30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簡茂生及呂炯照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裁定,因呂炯照異議經法院撤銷就其所為之裁定並撤銷對其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嗣聲請人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全部假扣押執行事件。因呂炯照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復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簡茂生及呂炯照之繼承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渠等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其中: ㈠相對人簡茂生部分: 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復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簡茂生行使權利,且相對人簡茂生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簡茂生部分返還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呂炯照之繼承人部分: 聲請人主張本件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因呂炯照死亡,故其於假扣押事件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催告呂炯照之繼承人行使權利,固有本院刑事庭105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在卷可憑。惟查,存證信函所載之收件人為「呂炯照之繼承人」,而非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自無從特定催告對象而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是雖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惟聲請人並未合法催告呂炯照之全體繼承人行使權利;又聲請人復未證明其已同意返還本件擔保金;亦未證明無損害發生,或就所生損害業已賠償,或聲請人本案全部勝訴確定,難謂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從而,依首揭說明,關於相對人呂炯照之繼承人部分,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若聲請人於取得呂炯照全體繼承人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或重行定期合法催告呂炯照之全體繼承人行使權利,仍得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