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高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 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供擔保人欲以訴訟終結後,已 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命返還擔保物者,須以供擔保人證明其已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為其前提要件。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 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 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4年 度司裁全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而提供新臺幣72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主張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嗣以律師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撤回執行狀、律師函、招領逾期退回信封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雖於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分別依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陸泰陽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相對人公司登記址「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及「臺北市○○區○○街000○0號3樓」址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前開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函均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請警察機關派員訪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居住或工作於前揭地址,經警察機關均函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未居住或工作於前揭地址等語,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 60015919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 偵字第1060024084號函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631925600號函在卷可憑,自難認相對人已合 法收受上開存證信函。本件聲請人催告之意思表示既未到達相對人,即難謂相對人已受合法催告而未行使權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