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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請人
王雅瑩
相對人
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弋
法定代理人
江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二六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263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1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且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481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2633號提存書、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本院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16號函、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481號、第1233號、台中五權路郵局存證信函第938160號及收件回執、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且依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16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5年6月7日函,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函囑撤回囑託執行之聲請,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4月17日金院春民字第1060000322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5月4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60100750號函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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