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王玉柱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所謂法院,即指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持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4年 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聲請准予返還等語,惟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有提存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