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郭書豪
- 原告鄒素芳
- 被告王日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鄒素芳 被 告 王日興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其中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3、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161 元,及自民事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暨辯論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0年7月8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原告於105年1月19日訴請離婚,經鈞院以105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離婚,於106年3月8日確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4之規定,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是兩造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即應以起訴日即105年1月19日為基準日。茲就兩造結婚時及基準日之積極、消極財產,分述如次: ㈠原告部分: 1.原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消極財產則為新臺幣(下同)零元。 2.原告於基準日之積極、消極財產詳如附表二所示。 3.原告結婚時之財產淨額為146,430 元。原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消極財產淨額為1,765,598 元(計算式:3,832,342元-2,066,744元=1,765,598 元)。原告於基準時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應以1,619,168元計之(計算式:1,765,598元-146,430元=1,619,168元)。 ㈡被告部分: 1.被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三所示。消極財產則為零元。 2.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詳如附表四所示。消極財產則為零元。 3.被告結婚時之財產淨額為200,000 元。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消極財產淨額為5,887,489 元。被告於基準時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應以5,687,489元計之(計算式:5,887,489元-200,000元=5,687,489元)。 ㈢基上,原告離婚時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淨額為1,619,168元,被告則為5,687,489元。準此,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161元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計算式:(5,687,489-1,619,168)÷2=2,034,161元】。 二、爰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161 元及自民事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暨辯論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稱其於91年1月至93年6月向其母親鄒林碧雲借款78萬元部分,原告僅提出102 年9月1日其與被告爭吵時之對話內容及自行編制之借款明細,尚不足證明原告與其母親間有借貸關係,且近10餘年均未請求還款,是否確為借款或為贈與,,原告就此部分應舉證證明。又證人鄒林碧雲於法院之證詞皆經不當之誘導,且所證述「帳戶存摺都放在她那,就直接給她使用」,而其借貸方式均無約定金額、利息及還款時間,顯係無償資助或贈與而非借貸,是此部分自不應予以列入。 二、關於被告負債部分,被告於102年2月20日向姊夫楊誠輝借貸200萬元,並約定自102年2月20日起,每月還款9,967元,自102年2月20日至105年1月19日止,共34期,被告已清償338,878元,尚有1,661,122元之負債。另被告自97年起,向母親鄭玉美陸續借貸100萬元,至今尚未清償。 三、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此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亦有規定。次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90年7月8日結婚,婚後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據,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堪認為真實。原告另主張其於105年1月19日訴請離婚,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106 年3月8日確定等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認屬實。則揆諸上開說明,應以105年1月19日原告起訴時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時點。茲依兩造106 年11月15日爭點整理協議及後續全辯論意旨(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就兩造爭執、不爭 執事項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兩造婚前財產: ⑴原告:如附表一所示存款、保單價值。 ⑵被告:如附表三所示投資。 2.原告婚後積極、消極財產部分: ⑴婚後積極財產:如附表二:㈠積極財產所示土地、建物、投資、存款、保單價值。 ⑵婚後消極財產:如附表二:㈡消極財產編號1、2所示房貸、編號4 所示滿期金。 3.被告婚後積極財產部分:如附表四所示投資。 ㈡兩造爭執事項: 1.原告婚後向鄒林碧雲借款負債78萬元,應否列計扣除? 2.被告婚後向楊誠輝借款負債1,661,122元應否列計扣除? 3.被告婚後向王鄭玉美借款負債100萬元應否列計扣除?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認: ㈠原告主張向鄒林碧雲借款負債78萬元不應列計扣除。 原告此部分主張,固據提出錄音譯文、存摺、支存歷史資料查詢為憑,並據證人即原告母親鄒林碧雲到庭證稱:「(原告問:我在民國91年1月到93年6月,總共向妳借款78萬元,有無此事?)有。(原告問:我是用妳的中央信託局帳戶的提款卡領錢、有的是用匯款的方式領錢,並有告知妳是要向妳借款,是否如此?)對。(原告問:這些款項是借款,不是贈與,對不對?)對,是借錢。(原告問:妳也有向我索討這些款項過嗎?)有。(原告問:我有無跟妳說,目前沒有能力還款嗎?)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在91年開始向妳借款的時候,有無跟妳說要借多少錢?)有,因為我以前的錢,都是由原告管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比如說每筆借款的時候,原告就會打電話跟妳說,還是她跟妳講大約要借總數多少後,然後她就直接運用帳戶裡面的錢?)她跟我說她欠錢,而我以前賺的錢都是她在管理,帳戶存摺都放在她那裏,就直接給她使用。(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無約定利息?)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你在91年6月的時候,帳戶裡面的存款還有多少嗎?)我知道, 78萬元。(被告訴訟代理人問:93年6月之後,妳的印象妳 何時向她催討這些款項?)有,在96年左右,向她要存摺,看存摺才發現被她領光了。(原告問:媽媽,你的存摺在我這邊,所以是陸陸續續的借款,而不是一次借款,所以不是存摺有78萬元,請確認一下,存摺原本有78萬元嗎?)對。(法官問:妳的意思是說存摺裡面原本就有78萬元的存款嗎?)對。(原告問:妳是不是不清礎妳的存摺裡面有多少錢?)對,我每個月的薪水都存到中央信託局的那個存摺裡面。(被告訴訟代理人補問:你的存摺何時開始放在妳女兒那裏?)以前我在法院上班的時候,存摺放在我那裏不方便,所以交給我女兒管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的薪水都直接存在帳戶裡面,生活費用何來?)我會向我女兒拿費用,她會給我幾千元當做生活費用。(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她一個月大約給妳多少生活費用?)3、4千元。」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譯文內容諸如「那欠我 媽的78萬,我要怎麼還?」、「欠了78萬你叫我怎麼還」、「那你去寫切結書,每月保證會拿教育費2萬元回來給我, 我媽的78萬你也要想辦法還」等,均僅係原告個人片面陳述,自難遽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另證人鄒林碧雲上開證詞模糊,對於自己帳戶內之金額多寡不甚清楚,對於借款金額,亦無法說明,再參以證人鄒林碧雲稱「她跟我說她欠錢,而我以前賺的錢都是她在管理,帳戶存摺都放在她那裏,就直接給她使用。」,衡諸父母因擔憂子女經濟負擔過重,未經思索法律關係而願意予以經濟上援助,亦為常見之事,證人鄒林碧雲「斯時」是否有請求原告返還之意,不無疑問,及依原告上開婚後財產所示,原告婚後尚能投資股票,卻自93年至今,長達十餘年未曾為「任何」清償,有違常情,顯無返還之意思等情,證人鄒林碧雲一開始對於原告詢問是否在91年1月到93年6月共借款78萬元、有向其索討借款等證詞,實已讓人可疑是否有附和原告說詞之虞,難認兩人確有借貸之真意且借貸意思合致,而可逕認係借貸之法律關係。是原告稱對其母親負有78萬元債務,並不足採。 ㈡被告主張婚後向楊誠輝借款負債1,661,122元不應列計扣除 。 被告此部分抗辯,固據提出102年2月20日所書立之借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明細為證,並據證人楊誠輝到庭證稱:「(你是什麼工作?)海巡署,公務員。(被告有無向你借款?)我拿房子抵押借錢,借了兩百萬元給他,讓他負責清償借款的本息。(有無約定每個月清償多少錢?)我不知道,就是請他自己負責清償本息,跟他說如果沒有還的話,請他提早跟我講一下。(【法官提示10月25日書狀所附之借據】該借據上的簽名是否你簽名的?)他自己簽名的,我沒有簽。我沒有看過這張借據。我都叫被告自己處理。反正就是拿一棟房子借兩百萬元給他,請他去處理本息。這張借據上我沒有簽名。(你是說你拿房子去貸款,有無什麼資料可以證明?)有,(庭呈今年度法務部財產申報系統影本)我都有定期申報財產,他陸續有還,除了用房子給他借兩百萬元之外,我還有借現金給他80萬元。財產申報上的金額,是單獨用房貸借款給他尚欠的金額。我去申報的時候,會打電話給郵政總局確認,要申報的資料當天還欠多少,以此來申報。(被告說102年2月20日向你借兩百萬元,兩百萬元金額撥款銀行將款項匯到那個帳戶?)郵局撥款匯到我的帳戶,我在轉到被告的帳戶。(你借給他現金80萬元,是何時借給他的?)我不知道,這是我太太處理的,我不清楚,是陸陸續續都有在借款。到現在,連最近都還有向我借款。」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 27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證人楊誠輝於101年及102年公務人員申報財產時,並未載列該筆債權,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2月2日廉財字第10700008360號函所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在卷可稽,而證人楊誠輝當庭所呈報之106年11月15日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相關資料,既係兩造訴訟後所申報,顯係臨訟所制作,不足佐證其所稱與被告間於102年間有成立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另上開借據記載「王日興茲向楊誠輝借款新台幣兩百萬元整,並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收訖無誤」,亦與被告所提於102年2月20日前之匯款資料,即101 年11月6日匯款各50萬元、30萬元,於102年1月21日匯款80 萬元,共計160萬元,金額不相符;再被告所稱自102年2月 20日起每月還款9,967元,截至基準日尚有1,661,122元未清償,亦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2日壽字第10700 18075號函覆稱證人楊誠輝105年1月19日之不動產抵押貸款 餘額為887,801元,未能核符。綜上,被告與證人楊誠輝於 102年間是否有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並 非無疑,又被告所述借款之金額、於基準日尚未清償之款項,亦核與上開匯款資料、函覆結果有所出入,自難認被告抗辯伊對證人楊誠輝負有1,661,122元債務可採。 ㈢被告婚後向王鄭玉美借款負債100萬元不應列計扣除? 被告此部分抗辯,固據證人王鄭玉美到庭證稱:「(王日興有無向你借過錢?)有。(借多少?)一百七、八十萬元,連田都拿去借。(何時跟妳借錢的?)我沒有記那些。(借錢的時間,是在離婚之前,還是離婚之後的事情?)可能是離婚後,我不太記得。(離婚是在民國105年1月19日,妳可否確認他向妳借錢離婚之前還是之後?)之前也有,之後也有借。(是否可以確認他到底向妳借多少錢?)上個月還向我借錢。上個月還向我借了六十萬元還沒有還。借款都是他處理,我沒有在管。(他有沒有還錢過給妳?)之前有。(如何還的?)他開票,都是一點一點的還。有的開一萬,有的開兩萬元。(借他錢是用現金還是開票?)用現金。(你的錢怎麼來的?)做小生意存下的,還有之前保險,領到的保險金。」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證人王鄭玉美證詞模糊,對於借款時間、金額、於基準日被告尚未清償之金額等均未能明確說明,是被告對於其與證人王鄭玉美間於基準日尚有100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既 未能舉證,此部分抗辯,殊無足採。 四、綜上,原告之剩餘財產為2,399,168元【計算式:3,832,342元(婚後財產)-146,430元(婚前財產)-1,286,744元(婚後債務:971,250元+268,024元+47,470元=1,286,744 元)=2,399,168元】,被告之剩餘財產為5,687,489 元【計 算式:5,887,489元(婚後財產)-200,000 元(婚前財產) =5,687,489元】,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3,288,321元(5,687,489元-2,399,168元=3,288,321 元)。本院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始符公允。是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2分之1即1,644,161元(計算式:3,288,321元÷2=1,644,16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及其中1,500,000 元自106年1月14日起,其中144,161 元自107年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原告雖向本院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此聲請,僅屬促請法院為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發動而已。而本件判決,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各款所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要件,故本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就原告該項請求,亦無須為駁回聲請之諭知,附予敘明。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述。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原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共計146,430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 │ 1 │ 存款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 3,266元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2 │ 存款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 1,106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3 │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112,202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4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 29,856元 │ │ │ │身壽險(保單號碼556533│ │ │ │ │3099) │ │ ├──┴────┴───────────┴───────────┤ │ 合計 146,430元 │ └───────────────────────────────┘ 附表二:原告於基準日之積極、消極財產: ㈠積極財產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1 │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3,048,000元 │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建物│ │ │ │(權利範圍全部) │ │扣除增值稅19,659元,合計│ ├──┼────┼─────────────────┼───────────┤價值3,485,341元。 │ │ 2 │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23,000元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3 │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 434,000元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峰生 │ │ │ │ │ │巷64號)(權利範圍全部) │ │ │ ├──┼────┼─────────────────┼───────────┼────────────┤ │ 4 │ 投資 │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4020股 │ 28,261元 │編號4至9所示之投資,合計│ │ │ │(每股7.03元×4020股=28,261元) │ │價值32,885元 │ ├──┼────┼─────────────────┼───────────┤ │ │ 5 │ 投資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股 │ 1,890元 │ │ │ │ │(每股42元×45股=1,890元) │ │ │ ├──┼────┼─────────────────┼───────────┤ │ │ 6 │ 投資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股 │ 127元 │ │ │ │ │(每股6.36元×20股=127元) │ │ │ ├──┼────┼─────────────────┼───────────┤ │ │ 7 │ 投資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75元 │ │ │ │ │(每股9.15元×41股=375元) │ │ │ ├──┼────┼─────────────────┼───────────┤ │ │ 8 │ 投資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股 │ 929元 │ │ │ │ │(每股17.2元×54股=929元) │ │ │ ├──┼────┼─────────────────┼───────────┤ │ │ 9 │ 投資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1股 │ 1,303元 │ │ │ │ │(每股7.2元×181股=1,303元) │ │ │ ├──┼────┼─────────────────┼───────────┼────────────┤ │ 10 │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18,151元 │編號10至19所示之存款,合│ │ │ │帳號:000000000000 │ │計價值55,323元 │ ├──┼────┼─────────────────┼───────────┤ │ │ 11 │ 存款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24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2 │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 │ 9,83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 │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 21,38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 │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 1,986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5 │ 存款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 20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6 │ 存款 │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 1,248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7 │ 存款 │南投市農會 │ 7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8 │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1,945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9 │ 存款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 264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0 │保單價值│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 21,223元 │編號20至25所示之保單價值│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合計價值258,793元 │ ├──┼────┼─────────────────┼───────────┤ │ │ 21 │保單價值│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 36,497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2 │保單價值│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 57,929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3 │保單價值│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 22,285元 │ │ │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 24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 │ 16,691元 │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 25 │保單價值│國泰人壽添美利美元終身壽險 │ 104,168元 │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3,116美元×33.43=104,168元) │ │ │ ├──┴────┴─────────────────┴───────────┴────────────┤ │ 編號1至25總計價值3,832,342元│ └──────────────────────────────────────────────────┘ ㈡消極財產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價值或數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1 │ 房貸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房屋貸款│ 971,250元│ │ ├──┼────┼──────────────┼─────┼──────────────────────┤ │ 2 │ 房貸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房屋貸款│ 268,024元│ │ ├──┼────┼──────────────┼─────┼────┬─────┬───────────┤ │ 3 │ 借款 │結婚期間向鄒林碧雲借款 │ 780,000元│ 日 期 │ 金 額 │ 備 註 │ │ │ │ │ ├────┼─────┼───────────┤ │ │ │ │ │91.01.28│ 20,000元 │存鄒素芳郵局9千元 │ │ │ │ │ ├────┼─────┼───────────┤ │ │ │ │ │91.02.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2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2萬元 │ │ │ │ │ ├────┼─────┼───────────┤ │ │ │ │ │91.02.22│ 10,000元 │存王日興萬通銀行1萬元 │ │ │ │ │ ├────┼─────┼───────────┤ │ │ │ │ │91.04.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4.30│ 20,000元 │ │ │ │ │ │ ├────┼─────┼───────────┤ │ │ │ │ │91.06.03│ 20,000元 │ │ │ │ │ │ ├────┼─────┼───────────┤ │ │ │ │ │91.07.01│ 20,000元 │ │ │ │ │ │ ├────┼─────┼───────────┤ │ │ │ │ │91.09.02│ 20,000元 │存鄒素芳霧峰農會9千元 │ │ │ │ │ ├────┼─────┼───────────┤ │ │ │ │ │91.09.03│ 20,000元 │存鄒素芳霧峰農會5千元 │ │ │ │ │ ├────┼─────┼───────────┤ │ │ │ │ │91.09.03│ 20,000元 │ │ │ │ │ │ ├────┼─────┼───────────┤ │ │ │ │ │91.10.04│ 20,000元 │ │ │ │ │ │ ├────┼─────┼───────────┤ │ │ │ │ │91.12.02│ 20,000元 │存王日興郵局8千元 │ │ │ │ │ ├────┼─────┼───────────┤ │ │ │ │ │92.01.02│ 20,000元 │存鄒素芳郵局2萬元 │ │ │ │ │ ├────┼─────┼───────────┤ │ │ │ │ │92.02.17│ 20,000元 │ │ │ │ │ │ ├────┼─────┼───────────┤ │ │ │ │ │92.03.03│ 20,000元 │ │ │ │ │ │ ├────┼─────┼───────────┤ │ │ │ │ │92.04.01│ 20,000元 │ │ │ │ │ │ ├────┼─────┼───────────┤ │ │ │ │ │92.06.10│ 13,000元 │ │ │ │ │ │ ├────┼─────┼───────────┤ │ │ │ │ │92.07.03│ 20,000元 │存王日興郵局1萬3千元 │ │ │ │ │ ├────┼─────┼───────────┤ │ │ │ │ │92.07.04│ 13,000元 │ │ │ │ │ │ ├────┼─────┼───────────┤ │ │ │ │ │92.08.18│ 20,000元 │ │ │ │ │ │ ├────┼─────┼───────────┤ │ │ │ │ │92.09.16│ 20,000元 │ │ │ │ │ │ ├────┼─────┼───────────┤ │ │ │ │ │92.10.07│ 20,000元 │ │ │ │ │ │ ├────┼─────┼───────────┤ │ │ │ │ │93.01.16│139,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 │ │ │ ├────┼─────┼───────────┤ │ │ │ │ │93.04.02│ 88,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 │ │ │ ├────┼─────┼───────────┤ │ │ │ │ │93.05.10│ 20,000元 │ │ │ │ │ │ ├────┼─────┼───────────┤ │ │ │ │ │93.06.23│ 37,000元 │轉存鄒素芳霧峰農會 │ ├──┼────┼──────────────┼─────┼────┴─────┴───────────┤ │ 4 │ 滿期金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險│ 47,470元│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合計 2,066,744元 │ └───────────────────────────────────────────────────┘ 附表三:被告結婚時之積極財產共計200,000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 │ 1 │ 投資 │日興水電工程行 │ 200,000元 │ │ │ │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 合計 200,000元 │ └───────────────────────────────┘ 附表四: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共計5,887,489元。 ┌──┬────┬───────────┬───────────┐ │編號│財產項目│ 名 稱 │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 ├──┼────┼───────────┼───────────┤ │ 1 │ 投資 │日興水電工程行 │ 1,196,000元 │ │ │ │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 ├──┼────┼───────────┼───────────┤ │ 2 │ 投資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 4,691,489元 │ │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合計 5,887,489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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