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黃子洋 被上訴人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夫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上訴理由略以:本件遊戲軟體不論付費與否均為可下載、可複製狀態,性質上不構成不易返還之狀態,而遊戲產包可以解釋為進入遊戲的入場券,並且附贈虛擬遊戲商品,這些遊戲商品是可以回收,畢竟產包的內容物並未減少,再者,依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線上遊戲契約範本事項)第7條規定「甲方得於購買 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7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 者請求全額退費。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可知遊戲產包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規定 ,且被上訴人違反線上遊戲契約範本事項第7條規定,爰請 求退還遊戲套件費用新臺幣(下同)1,399元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 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再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或其內容,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 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可資參照。次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規定自明。 三、上訴人所執本件遊戲軟體不論付費與否均處於可下載、可複製狀態等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上開說明,此等上訴理由尚非合法;又上訴人係於本件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始提出線上遊戲契約範本事項,作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依據,然 原審法院並無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於原審提出線上遊戲契約範本事項,則依上開說明,自不准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程序始行提出該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依法亦不得加以斟酌,附此敘明。另上訴人迄未提出其他上訴理由,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並非合法。從而,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徒就原審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由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五、末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既經駁回,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敗訴 之上訴人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