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陳美椒、仲逢企業有限公司、謝黃喜久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原告於另案以本件代墊費用債權對被告主張抵銷,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抵銷之判斷結果為據,故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