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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原告於另案以本件代墊費用債權對被告主張抵銷,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抵銷之判斷結果為據,故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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