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高秋桂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