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高秋桂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