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 元(參見本院卷一第6 頁工程合約書記載,被上訴人請求交付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建物,兩造約定工程總價為6,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至被上訴人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