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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 元(參見本院卷一第6 頁工程合約書記載,被上訴人請求交付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建物,兩造約定工程總價為6,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至被上訴人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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