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