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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傑石材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13 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826,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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