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27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