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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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