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門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