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4,1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