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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反訴原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張智翔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俊杰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反訴原
告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8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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