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反訴原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張智翔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俊杰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8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