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 反訴原告
-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 張智翔律師
-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廖俊杰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反訴原
- 告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818元,應徵第一審
- 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 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