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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被上訴人
廖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6萬0066元(計算式:工程合約總價5480萬元+336萬0066元=5816萬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5844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2萬3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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