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 訴 人
-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雅惠
- 被上訴人
- 廖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6萬0066元(計算式:工程合約總價5480萬元+336萬0066元=5816萬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5844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2萬3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萬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