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莊婷聿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政義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廖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8 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 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