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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被告
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政義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廖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8 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 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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