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碧秀
- 訴訟代理人
- 張同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瑋
- 被告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童瑞年
- 訴訟代理人
- 饒啟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原告於108年11月19 日亦以電話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為維護兩造權益,爰予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