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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
被告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原告於108年11月19 日亦以電話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為維護兩造權益,爰予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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