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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號

原告
北澤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澤洋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告
王冠仁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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