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4號
- 上訴人
- 直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吉
- 被上訴人
-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6,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972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